2010年11月21日,何老板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求购居间协议》,约定何老板委托中介公司购买商铺,并由中介公司带看了案外人袁先生所有的商铺。在同日签订的《佣金确认书》中,中介公司、何老板均确认商铺的成交金额为2700万元,佣金金额为25万元。随后,中介公司、何老板、袁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何老板向袁先生购买商铺,房屋总价为2700万元。其中约定,何老板和袁先生双方同意,在其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等证明买卖关系已成立的合同后,分别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房屋总价的1%或佣金确认书等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佣金。后何老板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与袁先生就商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法院查明,2011年12月6日,何老板曾向法院起诉,要求袁先生返还自己为购买商铺支付的定金2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致使未能如期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在何老板,据此驳回何老板提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