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提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体制,并明确市国土局为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负责全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对市、区县相关部门承担的土地、房屋、林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职责予以整合,统一交由市国土局承担,不动产的管理职责仍由原相关部门承担。
按照中央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农委、市农经办会同市国土局等部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将有关部门涉及不动产登记职责的相关人员编制划入国土部门,充实国土部门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力量。
《方案》明确,市级层面,在市国土局增设不动产登记处,主要负责并指导监督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市国土局所属市土地登记中心、市住建委所属市房屋登记中心的职责和机构编制,组建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为市国土局所属事业单位。区县层面,整合区县国土部门的土地登记中心和住建(房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中心、档案中心的职责和机构编制,组建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为市国土局区县分局所属事业单位。
该《方案》将于近期由市编办向全市正式印发。